• 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20-5-17 22:09:5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完善市场经济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质量专业技术人才,加强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产品竞争力经

    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决定,在工程系列质量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现将《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及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 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质量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工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质量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的原则。通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质量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六条 质量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作为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作为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质量工程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2】【3】